深圳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34)-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日起 30 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2 页 共 29 页 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 员分工情况。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本条第一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通过的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等情况,应在通过 30日内书面告知区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报区主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3 页 共 29 页 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执行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下列文件资料应当归档保管: (一)各类会议的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问题的决定、意见、工作站或居委会的建议等文件; (七)业务往来文件; (八)维修基金收支情况明细表;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4 页 共 29 页 (九)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十)其他书面 和实物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由副主任主持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会议投票时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可邀请街道办及工作站或居委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不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5 页 共 29 页 得越权对应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作出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由主 任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没有规定的,任期 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 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及工作站、居委会,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该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属工作站或居委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未能如期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仍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 换届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业主委员会换届登记表》、上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6 页 共 29 页 第三十七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 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档案资料、财物、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 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在物业管理项目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其中(一)、(二)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7 页 共 29 页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工作站、居委会可以请求该区域的辖区民警协助移交。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缺员超过 4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 增补委员的任期与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导则》的规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与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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