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 其它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具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 3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前款“与会”指收到业主或其委托人的表决票或选票。 前款“与会业主总票权数”指与会的业主所持票权数的累计之和。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负责开箱验票,统 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经业主提议,且提议业主达到法定数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前款“法定数额”在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 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 20%以上业主提议。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物业名称、投票权数。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的提议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仍不召集的,由提议业主提请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 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业主大会仍应依法履行职责,其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第三十六条 除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六)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 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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