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doc)-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 )船舶本身的损失;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 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 (凭证 )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 15 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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