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管 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 2 项费用作为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支。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时将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通报。 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撤销或退出后,物业日常维修养 护费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及时转交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结余的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备案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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