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doc-保险营销(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公司对营销员 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 , 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 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 四 章 纠纷处理 第 十六 条 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 9 家公司成立 营销员 业内 流动协调 小组 (以下简称 协调小组 ) , 协调处理 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调小组组长。 第 十 七 条 协会中介部负责受理营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 重大 纠纷提交协调小组 处理。 协调小组组长 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 , 作出协调决定。 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 , 协调小组 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 协调小组 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 协调小组 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 十八 条 协调会议有 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参加方 能生效。 协调小组 成员所在 公司为当事公司时,适用回避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协调小组的 处理 决定。 第 五 章 违约 责任 第 十九 条 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签约公司于签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省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五万元。 在省行业协会组织签订的其他公约中已经足额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同时作为本公约履约保证金。 保险公司 发生违约行为的, 行业协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金额,公司在 10 个 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省协会在每年 12 月将履约保证金返还 各家公司 ,次年 1 月 15 日前 各公司 再将履约保证金 划入 行业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违反第 九 条 、第十条 约定, 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离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 对违约公司 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 保险公司 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 或者接收离司申请的同时没有 及时 反馈营销员受理回执单,一年之内发生上述情况达到两次以上的,行业协会向违约 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 三 千元的违约金。 (二) 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 并开具离司证明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注销信 息平台中的展业证登记,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行业协会 在信息平台中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 向 违约 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 五千 元的违约金。 (三)行业协会每月抽查信息平台在册营销员数据,公司对 清退 离司 人员没有及时注销展业证登记, 由 行业协会 强制注销,并 对 违约 公司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第 二十 一 条 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入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 违反 第 十一 条 、十二条 的约定 , 保险公司接收流动营销员入司申请,没有在信息平台中 查询其身份信息, 没有审核原公司的离司证明, 或者保险公司接收本公约第十二条约定限制流动的营销员,行业协会对 违约 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 ,并 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 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三条的约定, 保险公司委托不持有本公司展业证人员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行业协会将对。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doc-保险营销(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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