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doc-保险营销(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件: 补充协议的 其他津贴是指 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 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 1600 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于 10000 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 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协议 期限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 的 代理合同 生效 之日开始计 算。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 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公司对营销员 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 , 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 四 章 纠纷处理 第 十六 条 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 7 家公司成立 营销员 业内 流动协调 小组 (以下简称 协调小组 ) , 协调处理 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 调小组组长 (处理具体纠纷时增加当事人单位 )。 第 十 七 条 协会 办公室( 2)(电考培训和寿险岗) 负责受理营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 重大 纠纷提交 协调小组 处理。 协调小组组长 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 ,作出协调决定。 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 , 协调小组 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 协调小组 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 协调小组 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 十八 条 协调会议有 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参加方 能生效。 协调小组 成员所在公司为当事公司时, 在讨论处理意见时 适用回避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协调小组的 处理 决定。 第 五 章 违约 责任 第 十九 条 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金额 人保、中华联合、 太保产寿 、 平安产寿、天安产险、国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 为十 万元 ,其它产、寿公司五万元, 在嘉兴市 设立营销服务部的 公司二万元。 在 嘉兴市协会保险行业 签订的其他公约中已经足额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同时作为本公约履约保证金。 保险公司 发生违约行为的, 市 行业协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金额,公司在 10 个 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市 协会在每年 12 月将履约保证金返还 各家公司 ,次年 1 月 15 日前 各公司 再将履约保证金 划入 行业协会指定 的 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违反第 九 条 、第十条 约定, 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离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 对违约公司 进行全 市 通报批评,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 保险公司 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 或者接收离司申请的同时没有 及时 反馈营销员受理回执单,一年之内发生上述情况达到两次以上的,行业协会向违约 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 三 千元的违约金。 (二) 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 并开具离司证明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注销信息平台中的展业证登记,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行业协会 在信息平台中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 公司的展业证登记, 向 违约 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 五千 元的违约金。 (三)行业协会每月抽查信息平台在册营销员数据,公司对 清退 离司 人员没有及时注销展业证登记, 由 行业协会 强制注销,并 对 违约 公司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第 二十 一 条 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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