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保险业法(doc38)-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进行保险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总公司承受的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一般被统称为保险机构。 虽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自己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有一定的运营资金,但在法律上仍然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分支机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 保险公司设立 保险公司设立,是指为成立保险公司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保险公司设立是保险公司成立的必要前提,保险公司成立是保险公司设立的结果。 各国保险立法对于保险公司设立往往都规定了较一般工商企业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且往往需经政府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批。 这是由保险业的性质和特 点决定的。 因此,对保险公司设立的监管,是保险组织监管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险市场准入监管的核心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 71 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公司设立采取的是核准主义原则,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国境 ① 参见李玉泉著:《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20 年 8 月版,第 278 页。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就是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要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72 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是保险公司组织活动和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必须依法记载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和资本构成、发起人名称、组织机构设置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润分配办法等基本事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一般由发起人起草,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各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设立都规定了较之一般工商企业更高 的资本金标准,以便在基础层面上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这充分体现了保险法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宗旨。 我国《保险法》 第 73 条 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运作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诸如保险费率的厘定 、新险种的开发、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均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 所谓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对保险机构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具体包括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①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 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 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① 参见中国保监会 2020 年 7 月 21 日颁布的《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 3 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的任职资格; 保监会 的派出机构 —— 各地保监局 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 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 报告 制。 保险公司 的董事和 总公司、分公司 、 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① 的任职资格审查 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 和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查 适用 报告 制。 我国《保险法》第 83 条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 84 条规定:“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 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有健全完备的管理制度,这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 这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存在和运作的客观物质基础,也是一切法人所必需的共同要件。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较一般行业公司要严格和复杂,一般需经过初步申请、筹建、正式申请和审批、领取业务 经营许可证及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等程序。 按照《保险法》 第 74 条 的规定,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1) 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得以完善和成熟。 经筹建已经 具备《保险法》第 72 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① 依据中国保监会 2020 年 7 月 21 日颁布的《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规定 》第 5 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般包括:筹建方案;发起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最近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纳税证明;募集设立的,提交资本募集方案等。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申请人应 向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 1)保险公司的章程;( 2)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①。 《保险法》 第 76 条 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经核准设立的保险公 司,由中国保监会颁发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稳健和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 第 79 条 规定:“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② 我国《保险法》 第 80条 规定:“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第 81 条 规定:“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与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相似,也须记过初步申 ①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一般还包括: 开业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股东的背景资料及其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纳税证明;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 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等。 ② 保险公司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设立, 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要求 ; ( 2)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3)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 4)注册资本金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数额。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请、筹建、正式申请和工商登记等过程。 (四)保险许可证及其管理制度。 保险业务许可证是政府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它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基础,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征,也是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时必备文件之一。 保险许可证分为《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 中国保监会是保险许可证的管理机关,依法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扣缴、收缴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因此,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任何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保 险许可证如有丢失,保险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重新申领。 保险机构发生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事项,应在法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更换其许可证。 三、保险公司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公司变更 保险公司变更,是指保险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对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经营宗旨、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的调整和改变。 我国《保险法》 第 82 条 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营业场所; ( 4)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 8)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公司设立的原则采用核准主义,即保险公司设立须经政府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因此,保险公司变更也应采取核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主义。 在理论和逻辑上,凡涉及保险公司设立时须经审批核准的事项,应推论其为重要事项,如需变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 否则,立法意图便不能 贯彻始终。 (二)保险公司终止 保险公司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丧失其经营保险业务资格和法人资格。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况。 保险公司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因其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 《保险法》 第 85 条 规定,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可见,保险公司解 散的法定事由有两种:( 1)保险公司分立或合并;( 2)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需要注意:其一,对于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解散,《保险法》明确规定了限制条件。 即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以章程约定为由自行解散。 这是考虑到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长期人身保险,如果允许其以章程约定自行解散,就极可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其二,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解散都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保险公司不可自行解散。 保险公司撤销,是指保险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从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 《保险法》 第 86 条 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可见,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前提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使撤销权的机关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撤销的方式是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撤销的结果是该保险公司丧失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继而经清算程序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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