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职工考勤制度(doc)-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超过六个月,病愈复工时需有医疗证明,并经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因病需半日工作的,按两个半日为一天计算病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需按休假 时间延长见习期。 病假时间的计算方法为年累计制,即从病休时起,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计算。 第八条 工伤假 一、职工因工受伤,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凭校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并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经校工伤鉴定委员会讨论认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工伤对待。 二、曾因工负伤的职工,经医院检查却系工伤复发,可按工伤对待,患其它疾病不能按工伤对待,对无医疗部门诊断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对待。 三、职工因工负伤后要定期诊治、复查,伤愈后要及时上班,因其它原因不能上班者,应另行 办理请假手续。 四、因工负伤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