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手续。 否则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 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 如在境外 擅自离团或 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 7天(含 7 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 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 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 因违约造成的其 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 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 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 携带货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 2525 号,邮编: 202030。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64393615。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 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010) 65275315。 协 议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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