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doc10)-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市公用局、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护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 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经市公用局或者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 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 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公用局或者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公共供水企业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征得公共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市公用局或者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同级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向市给水处或者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填报供水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供水价格由市公用局或者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禁止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第三十四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 节约用水。 市给水处和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第三十六条 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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