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doc21)-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程序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取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在国务 院正式发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前,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水文有偿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办法,采取措施,两年内做到足额收取。 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水利工程和跨地 (市 )、县 (市 )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各地 (市 )、县 (市 )所属水利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的管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理权限和职责,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水 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上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水价。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其构成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 农业用水价格: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供水成本、费用核定;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按照供水成本、费用加微利核定。 ?工业用水价格:消耗用水价格按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利润核定。 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消耗用水价格的 20% ?50%核定,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贯流水价格应高于循环水价格。 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核定,其利润水平略低于工业消耗用水。 贷款兴建的供水工程水价,按照成本、费用、税金、合理利润以及还本付息的要求核定。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推行两部制水价。 两部制水价中,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固定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可实行季节定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供水价格,可适当从高核定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经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担。 第二十六条 新建供水工程的水价在工程建设前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由供用水双方按双方商定的水价计算原则确定。 水价不落实的供水工程不予审批。 供水工程建成后,须按照审批的价格计收水费。 第二十七条 现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在 2020 年以前调整到位。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排涝工程,其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排水费,其标准由排水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构成。 灌排兼用的水利 工程,其排水费标准应按上述原则单独核定,与供水水费合并计收。 排水费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电力法》的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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