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制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 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董(理)事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董(理)事会议记录由董(理)事 长指定的 人员存档保 管。 第十六条 董(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 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 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定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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