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保险学doc88-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偿损失的方法,自保与保险在计算方法、目的等方面是相同的。 但这两者之间也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第一,如前所述,保险是多数单位和个人的集合,投保人参加了保险,即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通过保险人的补偿实际上是把风险分散由全部投保人承担,而自己只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即可,真正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而自保完全是各单位或个人自己的行为,风险的分摊和补偿完全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如果想得到足额 的补偿,那就必须根据对风险损失的预测,提留足额的准备金,所以无法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第二,保险标的在发生事故形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及时给予赔偿,因此这种补偿是及时的、充分的,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自保的补偿是否及时充分,则完全取决于自留的准备金是否充足,如果充足就可以及时充分地补偿,若准备金不足,则无法及时充分地补偿。 而如果每一种风险都要提留充足的准备金,则必然会影响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投保人在交纳了保险费后,不论是否发生风险事 故,是否形成损失,资金都不能收回,归保险人所有;而自保的准备金提留后,如果不发生风险事故、没有损失的话,则资金仍归各单位自己所有。 16 ( 2)保险与储蓄 保险和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为建立做准备,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 特别是人身保险中的长期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等,保险与储蓄的相同之处更多。 但这两者毕竟是不同的两种经济行为,两者之间有着许多区别: 第一,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即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得到保险补偿,而不论他交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而储蓄所 得利息的多少则要受本金数量和存款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二,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目的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并且以合理的计算方法为基础;而人们到银行储蓄则不需要使用这一特殊的计算方法和技术。 第三,保险具有经济互助合作性质,体现了被保险人之间互助合作的精神,需要多数人参加,才能合理分摊;而储蓄则完全是一种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的自助行为,无须求助他人。 第四,保险所形成的保险基金,是为将来补偿做准备的,是全体被保险人的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能动用;而储蓄存款不论时间长短,仍归存款人所有, 随时可以动用。 当然,在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中,最重要的是保险可以真正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而储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补偿损失,但却无法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 3)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人类为抗御意外灾害事故所致损失而实行的一种办法,在谋求社会生活正常和安定方面,都起着有益的作用。 而且在现代保险制度出现之前,对因偶然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通过救济来进行补偿。 我国国内保险业停止中断期间(即1959-1979年间),企业和群众的重大灾害损失就是采取财政核销或提供救济的方式来进行补偿的。 所以两者也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或行为,有着许多区别: 第一,保险关系是根据法律或合同(合同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基本规定)而产生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严格的制约,并具有对等性;而救济完全是一种施舍行为,一方对另一方并不产生约束力。 第二,保险的补偿或给付,有一定的计算方法,而且补偿金额与保险费数额、损失数额等有一定的对等关系;而救济中救济金的多少,则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 第三,保险的补偿一般是比较充分的,只要是足额投保,在发生损失后一般补偿额与损失额是相当的;而救 济一般数额都比较少,无法补偿回受害人的损失。 ( 4)保险与保证 保证是一种担保行为。 按照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17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见,保证与保险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合同行为,两者都是对未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方法,保险人和保证人均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补偿义务,所以两着也共同之处。 但两者也不是同一种行为,所以还有着许多区别: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其生效和履行不依附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而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而且要涉及到第三方的行为。 第二,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可以享受代位权,即他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反保证;而保险人依法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者时,保险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权。 第三,保险是多数人的经济互助关系;而保证是第三者向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债务人借用第三者的信用关系。 ( 5)保险 与赌博 两者都依赖于偶然因素的出现,而当事人所付代价与所得报酬也都没有对等关系,从这方面来看,两者都带有一定侥幸成分。 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期,由于人们对保险缺乏足够的了解,确实有不少人把保险等同于赌博,而拒绝参加保险,即使现在在一些偏远的农村也有一部分人存在这样的看法。 其实,这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保险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保险法》第11条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书后面有关章节将有详细介绍),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才能投保;赌博的对象则可 以是任何与己无利害关系的财物或事件。 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第二,保险的目的在于发扬互助互助共济的精神,应用分散风险的方法,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利己利人,利国利民;而赌博的目的在于不劳而获、侥幸图利,应用欺骗手段,贪求个人的享受,损人利己,害国害民。 第三,保险的经营中在许多方面都有着科学的计算方法;而赌博则完全依靠偶然机会,冒险射利,危害社会。 第四,保险的功能是分散风险,将损失化整为零;赌博则会产生原本不存在的风险。 本章小结 介绍了“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等保险学 说。 给出了保险的定义,介绍了保险的本质、职能和作用。 18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保险进行了分类,以及每类保险中保险业务的种类。 介绍了商业保险的定义和商业保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本本 章章 重重 要要 概概 念念 保险、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商业保险、防灾防损职能、积累资金职能、分散风险职能、补偿损失职能、强制保险、自愿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共同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思思 考考 题题 比较并评论“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 简述保险的定义及其含 义。 你认为保险应具备那几个职能。 如何理解保险是商品。 请分析保险在我国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 第三章保险发展简史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掌握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各种条件,了解各种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熟悉中国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能运用历史经验和教训分析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基本发展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向。 重要内容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英国及其劳合社在海上保险乃至整个国际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作 用和地位,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面对新的世纪和 WTO 的挑战,我国保险业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课时安排: 4 目 录 第一节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第二节 各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改革 第一节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9 本节目录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条件;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主要问题讲解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风险及其造成损失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无风险,无损 失,也就无保险,保险是人们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方法。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增多的保险产生和发展物质条件。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方法和手段,实际上是一种后备制度,而后备制度的建立只能是在人们满足了当前的需求后才能实施。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对保险的极大需求,是保险基金形成的必要条件,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第二节 各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本节目录: 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保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主要问题讲解 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保险业的发展是从海上保险开始的,这与海上贸易的发展和海上运输风险较大的缘故是分不开的。 一般认为,共同海损分摊的方法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形式。 公元前18世纪前后,是一个海上贸易兴起的时代,从事海上运输是当时的生财捷径,当然也是冒险的途径。 为了减少损失,腓尼基人从古巴比伦人的海上保险的意识中得到了启发,他们抛弃部分货物,减轻船 体重量,渡过突起的风口浪尖。 为了使抛弃的货物的损失能得到合理补偿,其损失由全体受益者共同承担。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们,已共同默守着一个原则:“我为众人,众人为我”。 到了公元前916年,腓尼基人将这种共同海损的做法在罗地安商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 ”有了法律的保护,腓尼基 20 人航海贸易的信心更足了。 在海上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公元前700年在古希腊产生的船舶抵押借款被人们称为是海上保险的前身或雏形。 由于在这种借款关系中,债权人承担了船舶和货 物航行的风险,因此船舶抵押借款的利息大大高于一般借款的利息,当时一般借款的利息为12-18%,而船舶抵押借款的利息为24-36%。 在此,超出正常利息的部分称为“溢价”,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后来人们曾沿用“溢价”表示保险费。 从此以后,在向海上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又经历了假设买卖、保险借贷等两个阶段。 直到1384年,当第一张海上保险单即比萨保单正式运用于海上保险经营时,海上保险才真正诞生于世。 14世纪以后,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 在这期间,许多国家对海上保险立法和保险单格式标准化做出了贡献:1523年,佛罗伦萨在总结以往海上保险的基础上,率先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 1563年安特卫普通过一部法令,对海上保险及保单格式作了规定。 此后,海上保险在英国步入正规,发展为现代海上保险。 1574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设立保险商会,办理海上保险业务。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成文法,即《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1683年,伦敦塔街的劳埃德咖啡馆由于地理位置非常优越,成为海上保险的交易中心。 172 0年,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特许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作为公司法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1774年,劳埃德咖啡馆发展成为劳合社 —— 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特殊市场。 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劳埃德法案》,授予劳合社正式的法律地位,使劳合社的业务获得了飞速发展,到现在劳合社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组织。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海上保险,使其步入法制化、正规化发展的轨道。 火灾保险的发展 公元8世纪,在欧洲的冰岛曾有过原始的火灾保险。 但现代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 在16世纪初,德国出 现了类似火灾保险的互助组织。 其目的是在其会员遭遇火灾时,能得到必不可少的物资援助。 1676年,汉堡市成立了世界第一家国家火灾保险组织 —— 市营公众火灾合作社。 这个组织采取集资的办法,补偿金额一般为损失金额的70%,但最高不超过1500马克。 此后在其他一些城市也逐步出现了火灾保险组织,到18世纪初,全德国都建立了火灾保险组织,实行了强制火灾保险。 继德国出现火灾保险后,在英国等其他国家也逐步产生了火灾保险,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火灾是在英国走上正规化发展轨道的。 1666年的伦敦大火,促成了英国火灾保险的起步。 1 666年9月2日凌晨,伦敦一家面包店突然失火,火势迅速蔓延,5天5夜的大火使13200座房屋、400条街道、80座教堂化为灰烬,20多万人无家可归,受灾面积达整个 21 伦敦城的83%,经济损失达1200多万英镑。 灾后余生的伦敦人对火灾保险有了强烈的要求。 1667年,一位房地产投机商尼古莱巴蓬医生在伦敦开办了房屋火灾保险,1680年,他与他人合作成立了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 —— 凤凰火灾保险所,至今人们仍然把火灾保险称为“火中凤凰”。 此后在伦敦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火灾保险机构。 1710年,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成立,1721 年皇家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也开办了火灾保险业务。 与此同时,一些保险公司纷纷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把火灾保险办到了伦敦以外的其他地区。 从18世纪中期开始,火灾保险逐步传入了欧洲和其他各洲。 18世纪末的工业革命,将火灾保险推向了基本完备的阶段。 人身保险的发展 早在公元前4000年时在古埃及就已经有了一些互助组织,产生了古老的人身保险的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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