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凯:民国经济史-晚清(doc28)-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侯宜杰所《二 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是本着作关于立宪与经济发展和中国商人阶级成长的关系的杰出著作。 此书详尽地记载了清朝末年中国的商人是中国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之事实。 在推动立宪过程中,各级商会形成网络,并逐渐学会英国式商会的自治和民主管理。 在预备立宪公会等组织中,商人占明显优势。 商人们认识到”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则与股份公司之性质最不兼容者也。 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于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 (转引自侯宜杰 )。 胡绳先生在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无护商之法”,”商之视官,政猛于虎”。 当时这种绝对君立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约,只有法制,没有法治。 君主”超然于权限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绿之中”。 商人在推动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对新的制度的出现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其实行起着关键作用。 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后,商人在各省谘议局中进一步推动宪政的发展,使谘议局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真正议会驺形。 全国资政院的议事细则已与现代议会制度类似,首届资政院提出了速开国会案,弹劾军机大臣案,赦免国事犯案。 它 于 1911年迫使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将财政预算核减掉7790万两银。 在各地的谘议局中,商人们还提出了他们对外交事务权利的要求,反对支付不经谘议机构同意的各项外国债务。 这种发展形同提出了类似欧美的”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的原则。 商人还对民国初孙中山,黄兴等人不经议会同意私自借贷外债提出反对,也对革命军的扰商行为要求制止。 清末民初宪政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发展曙光初露,但随后的军阀混战打断了这一过程。 ()军阀混战时期 军阀混战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所有历史学家公认的,按 Feaerwerke (1993,) 所记载,军阀混战时期,不同军阀在其占领某地时期重复收税,并预收未来的税,操纵实物与货币的换算率,增加苛捐杂税,战时捐税,并进行强制粮食征购,使经济不勘重负。 由于连年战乱,农业的商业化趋势被逆转,农业生产力和产量下降,城乡之间的贸易被中断。 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清末民初的宪政实验失败的根源。 从英美发展起来的宪政主义可追溯到十二,三世纪英国城市中的地方自治及大宪章。 在一个不需要常备军就能防止外国入侵的海岛国家,公正司法过程自发产生的案例形成的普通法构成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国王由于 收税的困难,不得不将制定税法的权力让给交税大户组成的国会,因为这是在私有地产神圣不可侵犯条件下,收税的最有效方法。 17世纪大革命前后,新教和天主教及造反派和保皇派之间的互相迫害最后被光荣革命终止,各派终于达成共识,承认了保护人权,禁止政治迫害,用虚君共和,内 7 阁制,议会民主,政党公平竞争作为分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 英国一直没有成文宪法,但却是宪政的创始国,其宪政游戏规则是朝野各方所认同的一些行为准则,例如不能容忍政治迫害,宗教迫害,这些行为准则是以参加政治游戏的局中人对公众利益和道德准则的一些基本共识为基础。 这些共识对”什么为对””什么为错”有一些象信仰和意识形态一样的认同,对于错的行为,大家都有类似对偷窃应予全社会的反对 (Saction) 和惩罚的态度。 即使偷东西的人是自己的儿子,也不能从私利反对社会和司法机关对儿子进行惩罚。 清末民初,中国的政治人物并没有形成这种共识,因此宪政并没有坚实的道德共识的基础。 所以宪法规则并不是中国政治家的行为准则。 例如孙中山在自己有机会掌权时就极力鼓吹总统制,在自己没机会掌权时就鼓吹内阁制,在自己军事实力强大时 (护法战争后 ) ,就支持中央集权制和武力统一,而在自己军力弱小 时 (1915年旧国会复会时 ) ,就支持联省自治。 孙中山在野时反对专制,一旦军事实力大了,就开始讲军政,训政 (专制的另一中说法 ) ,表现了不能出以公心以社会利益为重选择和尊重游戏规则,而是以自己的政党利益为选择政治游戏规则的标准。 袁世凯更是典型的机会主义,在他向清朝争权时就反对君主立宪,逼清帝退位,而他一旦大权在手,就鼓吹君立立宪,而当他看到自己发展的政党在议会可能败给国民党时,就开始想办法迫害国民党,取消新闻自由。 袁世凯如能象华盛顿那样自动退位,则前文提到的合法的可用来保护财产的暴力与此暴力倾向于侵犯 人民权利的两难就可解决。 当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指出,可以生存下去的宪政游戏规则必须满足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是:不管局中人在什么地位 (是员警还是小偷,是在朝还是在野 ) 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 而孙中山,袁世凯及其它军阀都以自己的利益为选择游戏规则的标准 (所谓屁股指挥脑袋 ) ,而不知道这样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 华盛顿选择自己下台的行为就可能成为万世游戏规则,执政党选择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为也有机会变成万世游戏规则生存下去,而一切以私利为目标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被参加游戏各方都接受。 而只有各方 都同意的游戏规则才可能变成宪政游戏规则而流传下去。 因此宪政过程中,参加游戏各方要有起码的公心,都要在心中有把尺,在选择和遵守游戏规则时不能违反模糊面纱的原则。 这原则用俗话来说就是分饼的人和第一个拿饼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正如自己夸奖自己的话是没有人信的一样,只有第三者仲裁 (司法独立,新闻自由 ) 才能有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断。 民初的宪政失败也要归结为过去专制制度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毒害。 袁世凯要不择手段地独裁,是因为过去的经验告诉他,没有权力的人,其权利可能被有权的人任意侵夺,不象华盛顿从英国统治殖民地的经验了解 他的财产权利在他失去政治权力后也很安全。 所以民初执政者行为,人们对游戏规则的预期,及实际产生的游戏规则之间产生了恶性循环,一旦这一恶性循环开始形成,社会重新回到”霍布斯丛林”,然后重新在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规则下产生王权或其它独裁者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但是军阀混战时期也是中国思想界最活跃的时期。 军阀混战也产生了类似欧洲政治不统一的好效果,制度试验多样化增加,地方自治的观念和制度,以及宪政的推动 (例如制定宪法 ) 都在这一时期有不少进步,也为以后的宪政发展提供了基础。 国民党北阀成功后终于利用其军力认真推动宪政。 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于 1931年 5月 5日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明确了委托国民党代管政权是临时的,最终目的是回归宪政。 政府于 1936年公布”五五宪草”,规划回归宪政,还政于民。 这种行为使中国经济重上轨道露出一道曙光。 同期立法院先后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商事法,公司法。 这一系列立法行为基本肯定和继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中华民国后来在台湾创造的经济奇迹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这些法律制度为基础的。 但这时的立法工作也因孙中山的社会主义思想留下了一些不利于保 护财产权的隐患。 例如土地法对决定租金的市场制度和当事人的财产权横加干涉 (见 Feuerwerker, 1983, )。 一些行政法规也有侵犯财产的社会主义色彩。 宪法草案和其它立法也留下法国式激进主义的痕迹。 而 Mokyr (1990,1993) 和 Landers(1998) 都证明这些法律制度中的激进主义色彩对长期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 孙中山留下的一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度中的痕迹成为后来大陆和台湾土地改革运动中侵犯财产和各种不道德行为的祸根。 国民政府推动宪政的努力被日本侵华战争所打断,但是这 种努力并未完全停止,这主要表现在抗战时期国民参政会和地方参政会的选举和运作。 国民参政会包括了所有主要反对党 (包括毛泽东在内的共产党 ) 领袖。 1942年大部分参政员又由遴选制改为选举制。 8 中国最重要的宪政发展是 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和各党派对宪政游戏规则的讨价还价过程。 这次宪政过程又一次以失败告终。 其主要原因除国共两党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共产党坚持不经选举,而用联合政府方式将官位在主要党派之间瓜分,而宪政谈判的其它主要参加者主张在军队国家化,立宪,选举后,才由胜出的政党决定政府职位的分配。 国民党 没有采取满足模糊面纱原则的行动对自己的权力作出可信的限制,以赢得共产党对公平游戏规则的信心。 而主要调停者美国政府由于与国民党关系太近,也使共产党对调停者是否能发挥中性的第三者仲裁功能没有充分信心,加上共产党本身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百年中国最有希望的宪政过程完全失败。 国共内战开始后,在没有主要反对党共产党参加的情况下,政府片面召开国大,通过宪法,宣布行宪,也树立了一个机会主义的榜样。 1949 年后共产党又在排除主要反对党国民党的情况下片面制宪,再一次重复了这种机会主义行为。 ()民国经济发展表现 两 个主要独立于官方的对民国经济发展的估计,见 Liu Tachung and Yeh Kungchia (1965) 和巫宝山 (1947)。 民国时期的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农业,现代工商业及影响交易效率的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几个部分来记述。 总体而言,史学家们基本同意, 19121949年间,中国的总产出增加得非常缓慢,人均收入几乎没有增长,但也没有下降,但 19371949年的战争期间,人均产出和人均收入可能还是显著下降。 19世纪末出现的规模仍小的工业部门及运输业有相当可观的增长,但却影响有限。 劳动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变化非常不平衡,属于萨克斯,杨小凯,张定胜 (2020) 所分析的二元结构:沿海和大城市与国际市场相联,有较高的分工水平,很多新的职业和产业在这些地区出现,而广大农村和内地基本是个自给自足的社会,只有占收入比重很低的产品在大约 70,000个地方性集市中贸易 (见 Feuerwerier, 1983, pp28 和 Skinner, 1964, pp344)。 也就是说中国农村大约分成 7 万多个地方性基本自给自足的社区,社区内有一些互补余缺的贸易,但社区之间及它们与大城市及国外的分工和贸易极其有限。 因此外国商品很难打入中国市场。 由于没有全国性统一市场,沿海城市与其说是国内分工的交易网络的中心结点,不如说是与外国经济分工和贸易的延伸结点。 1900到 1938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发展加速,城乡之间移居基本上自由 (见 Rankin, Fairbank, Feuerwerker, 1986, pp,12)。 城市人口增长率是总人口增长率的两倍。 1938年中国 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总人口是 ,占 5亿人口的 56% (Feuerwerker, 1993, pp33)。 由于城市化可以将一个大分工网络所需的交易集中在一 点进行,因而大大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城市化的长足发展是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孙广振,杨小凯, 1998,见Yang,2020,)。 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共有 92个城市对外开放,铁路和汽轮将这些城市与外界联接。 新的职业和中外企业在这些城市发展起来 . 按 Chang (1969)的记载,工业增长率在 191220年间高达%, 192122年有一短暂萧条, 192336,为 %, 191242,平均增长率为 %,整个 19121949,平均增长率为 %。 而 在二战前民国时期,尽管连绵战争,工业增长率仍高达 89% (Chang 1969, pp2074)。 传统的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减少了外国产品对中国民族工业的竞争压力,因而使中国民族工业在第一次大战期间有机会发展的看法是武断而没有根据的,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外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下降,使很多工业项目因缺乏所急需的设备不得不延缓 (Feuerwerker, 1983, pp42)。 Feuerwerker认为 () ,外国投资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之命题并没有实证资料支持,中国人所有的现代工业在总 现代工业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战前一直没有下降,而中国人均外国投资在 1914年是 $, 1936年是 $,比印度 ($20) 和拉丁美洲($86) 低得多。 1930年代外国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 而抗日战争时外国投资比重最高的是日本占领下的东北。 其经济发展是二战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最好的部分,当时整个中国的投资率是 5%,而东北 1937年高达 17%, 1939年高达 23%。 这主要是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对私人企业产权的保护很好,政府不办国营企业,没有什么机会主义行为。 日本人在东北的高投资率也刺激了中国私 人企业的发展 (见 Feuerwerker, 1983, pp 47)。 但是不幸的是,抗战胜利后,这些日本私人资本大多被转化为中国的官僚资本,不但在接收过程中因贪污和不同单位争夺资产而受损,而且以后成为官商不分,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工具 这使得 1947年国民政府的官办企业 (经济部控股的中国纺织公司 ) 控制了当时纱锭的 %,织机的%,及大部分重工业。 这也成为 1949年后政府推行国营化的基础,而这个国营化也是中国后 9 来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基础,它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之一 (Feuerwerker, 1983, pp4748)。 ()民国的农村经济 民国时代的土地制度由于 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而较清末更为成熟。 但由于缺乏长子继承权,战乱连绵,制度化的土地市场仍不发达,所以每户土地分割为很小数块。 按 Buck的估计,1910年户均土地为 , 1933年为 (Buck,1937)。 民国时土地所有权分布虽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后国家要平均, 73%的家庭平均每户拥有 15亩地,他们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 28%,而 5%的家庭户均拥有 50亩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的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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