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doc20)-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 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9 页 (二) 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 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二十一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 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 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19 页 第二十三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承运单位应当派人押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 交警、治 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与运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运出地负责审批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末将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情况通报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核查货物的实际运达情况后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19 页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保管。 对于可以回收的,应当予以回收;对于不能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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