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doc14)-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管委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4 页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 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与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基础和标准应当公布。 已按照本办法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管委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二条 物业 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内,向管委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4 页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内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一)居住区详细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 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从新建居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居住区进行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期间的管理费、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的最长期限为二年。 管委会在此期间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区移交给管委会,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 企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与原委托单位签订的管理合同终止。 二年期满后管委会仍未成立的,开 发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区移交给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由当地物业管理部 门直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与原受托单位签订的管理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居住区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应当接受业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内的排水、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的维修和养护,原则上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部门也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4 页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中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功能和用途; (三)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四)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七)乱倒垃圾、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和不按规定乱设置广告;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doc14)-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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