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会专题新保险法对实际工作影响课件22页ppt-保险早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变化: ◆ 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 “ 提示 ” 义务的方式、程度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具体规定了明确说明的 “ 方式 ”。 影响: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 示 ◆未提示或未说明 —— 无效 13 五、理赔资料补正(修订) 旧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变化: ◆新法对保险公司要求补充理赔资料的,得一次性补充,不得多次通知多次补充,拖延理赔 影响: ◆及时通知 ◆一次性通知 14 六、理赔时效(修订) 旧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 及时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变化: ◆新法对保险公司要求补充理赔资料的,得一次性补充,不得多次通知多次补充,拖延理赔 影响: ◆及时核定 —— 最长 30日 15 企业 企业企业企业 16 七、拒赔说明(修订) 旧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变化: ◆新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限作出明文规定,一脉相承的限制保险权,维护相对人的利益,追求实质公平 影响: ◆及时核定 —— 最长 30日 ◆理赔审核的最长期限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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