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保靖县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公示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表 71 本 项 目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环 境 情 况 及 敏 感 目 标 一 览 表场 所名 称 机 房位 置 方 位 距 离 环 境 敏 感 点 名 称 可 能 受 影响 人 数 保 护 人 群DSA机 房 门 急诊 大楼 三楼 东 紧 邻 走 廊 、 DR 机 房 、 值 班 室 约 4 人 放 射 工 作 人员 、 公 众 成 员约 20m 商 业 广 场 约 100 人 公 众 成 员南 紧 邻 控 制 室 、 办 公 室 、 走 廊 、 门 诊 诊 室 等 约 200 人 放 射 工 作 人员 、 公 众 成 员西 约 45m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办 公 室 约 5 人 公 众 成 员北 约 20m 住 院 楼 约 100 人 公 众 成 员楼 上 / 检 验 科 库 房 约 2 人 公 众 成 员楼 下 / CT 扫 描 间 约 50 人 公 众 成 员医 院 现 场 照 片 见 附 图 一 , 项 目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见 附 图 二 , DSA 机 房 平 面 设 计 图 见 附 图八。 评 价 标 准( 1) 《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 ( G B188712002)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实 践 和 干 预 中 人 员 所 受 电 离 辐 射 照 射 的 防 护 和 实 践 中 源 的 安 全。 ① 剂 量 限 值第 款 , 应 对 个 人 受 到 的 正 常 照 射 加 以 限 值 , 以 保 证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特 殊情 况 外 , 由 来 自 各 项 获 准 实 践 的 综 合 照 射 所 致 的 个 人 总 有 效 剂 量 和 有 关 器 官 或 组 织 的 总当 量 剂 量 不 超 过 附 录 B( 标 准 的 附 录 B)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剂 量 限 值。 不 应 将 剂 量 限 值 应 用于 获 准 实 践 中 的 医 疗 照 射。 第 款 , 应 对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照 射 水 平 进 行 控 制 , 使 之 不 超 过 下 述 限 值 :由 审 管 部 门 决 定 的 连 续 5 年 的 年 平 均 有 效 剂 量 ( 但 不 可 作 任 何 追 溯 性 平 均 ) , 20mSv 作为 职 业 照 射 剂 量 限 值。 结 合 拟 使 用 的 医 用 辐 射 装 置 的 实 际 情 况 , 经 与 医 院 协 商 , 确 定 本 项 目 数 字 减 影 血 管造 影 机 ( DSA)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 介 入 医 生 ) 的 年 剂 量 目 标 管 理 限 值 为 职 业 照 射 的 十 分之 二 , 即 4mSv/a, DSA 控 制 室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辐 射 剂 量 约 束 限 值 取 职 业 照 射 的 十 分 之一 , 即 2mSv/a。 14续 表 7 保 护 目 标 与 评 价 标 准第 款 公 众 照 射实 践 使 公 众 中 有 关 关 键 人 群 组 的 成 员 所 受 到 的 平 均 剂 量 估 计 值 不 超 过 下 述 限 值 :年 有 效 剂 量 , 1mSv,本 项 目 公 众 成 员 的 年 有 效 剂 量 目 标 管 理 值 取 公 众 照 射 的 十 分 之 一 , 即。 ( 2) 《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 ( G BZ1302013)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医 用 诊 断 放 射 学 、 牙 科 放 射 学 和 介 入 放 射 学 实 践。 第 款 介 入 放 射 学 和 近 台 同 室 操 作 ( 非 普 通 荧 光 屏 透 视 ) 用 X 射 线 设 备 防 护 性能 的 专 用 要 求 透 视 曝 光 开 关 应 为 常 断 式 开 关 , 并 配 有 透 视 限 时 装 置。 在 机 房 内 应 具 备 工 作 人 员 在 不 变 换 操 作 位 置 的 情 况 下 能 成 功 切 换 透 视 和 摄影 功 能 的 控 制 键。 X 射 线 设 备 应 配 备 能 阻 止 使 用 焦 皮 距 小 于 20cm 的 装 置。 X 射 线 设 备 的 受 检 者 入 射 体 表 空 气 比 释 动 能 率 应 符 合 WS76 的 规 定。 X 射 线 设 备 在 确 保 铅 屏 风 和 床 侧 铅 挂 帘 等 防 护 设 施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况 下 , 按 附录 B 中 的 要 求 , 在 透 视 防 护 区 测 试 平 面 上 的 空 气 比 释 动 能 率 应 不 大 于 400μGy/h( 按 标 准 中 附 录 C 图 的 要 求 )。 第 款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 照 射 室 ) 应 充 分 考 虑 邻 室 ( 含 楼 上 和 楼 下 ) 及 周 围 场所 的 人 员 防 护 于 安 全。 第 款 每 台 X 射 线 机 ( 不 含 移 动 式 和 携 带 式 床 旁 摄 影 机 与 车 载 X 射 线 机 ) 应 设有 单 独 的 机 房 , 机 房 应 满 足 使 用 设 备 的 空 间 要 求。 对 新 建 、 改 建 和 改 扩 建 的 X 射 线 机 房 ,其 最 小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表 72 的 要 求。 表 72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 照 射 室 ) 使 用 面 积 及 单 边 长 度设 备 类 型 机 房 内 最 小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m2) 机 房 内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m)CT 机 ( DSA 参 考 ) 30 款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屏 蔽 防 护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a) 不 同 类 型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的 屏 蔽 防 护 应 不 小 于 表 73 要 求。 b) 医 用 诊 断 X 射 线 防 护 中 不 同 铅 当 量 屏 蔽 物 质 厚 度 的 典 型 值 参 见 附 录 D。 15续 表 7 保 护 目 标 与 评 价 标 准表 73 不 同 类 型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的 屏 蔽 防 护 铅 当 量 厚 度 要 求机 房 类 型 有 用 线 束 方 向 铅 当 量 mm 非 有 用 线 束 方 向 铅 当 量 mm介 入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2 2c) 应 合 理 设 置 机 房 的 门 、 窗 和 管 线 口 位 置 , 机 房 的 门 和 窗 应 有 其 所 在 墙 壁 相 同 的防 护 厚 度。 设 于 多 层 建 筑 中 的 机 房 ( 不 含 顶 层 ) 顶 棚 、 地 板 ( 不 含 下 方 无 建 筑 物 的 ) 应满 足 相 应 照 射 方 向 的 屏 蔽 厚 度 要 求。 第 款 在 距 机 房 屏 蔽 体 外 表 面 处 ,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防 护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具 有 透 视 功 能 的 X 射 线 机 在 透 视 条 件 下 检 测 时 , 周 围 剂 量 当 量 率 控 制 目 标 值 应不 大 于 ; 测 量 时 , X 射 线 机 连 续 出 束 时 间 应 大 于 仪 器 响 应 时 间。 第 款 机 房 应 设 有 观 察 窗 或 者 摄 像 监 控 装 置 , 其 设 置 的 位 置 应 便 于 观 察 到 患 者 和受 检 者 的 状 态。 第 款 机 房 布 局 要 合 理 , 应 避 免 有 用 线 束 直 接 照 射 门 、 窗 和 管 线 口 位 置 ; 不 得 堆放 与 该 设 备 诊 断 工 作 无 关 的 杂 物 , 机 房 内 设 置 动 力 排 风 装 置 , 并 保 持 良 好 的 通 风。 第 款 机 房 门 外 应 有 电 离 辐 射 警 告 标 志 、 放 射 防 护 注 意 事 项 、 醒 目 的 工 作 状 态 指示 灯 , 灯 箱 处 应 设 警 示 语 句 ; 机 房 门 外 应 有 闭 门 装 置 , 且 工 作 状 态 指 示 灯 和 与 机 房 相 同的 门 能 有 效 联 动。 第 款 患 者 和 受 检 者 不 应 在 机 房 内 候 诊 ; 非 特 殊 情 况 , 检 查 过 程 中 陪 检 者 不 应 滞留 在 机 房 内。 第 款 每 台 X 射 线 设 备 根 据 工 作 内 容 , 现 场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下 表 基 本 种 类 要 求 的工 作 人 员 、 患 者 和 受 检 者 防 护 用 品 与 辅 助 防 护 设 备 , 其 数 量 应 满 足 开 展 工 作 需 要 , 对 陪检 者 应 至 少 配 备 铅 防 护 衣 ; 防 护 用 品 与 辅 助 防 护 设 施 的 铅 当 量 应 不 低 于 ; 应为 不 同 年 龄 儿 童 的 不 同 检 查 , 配 备 有 保 护 相 应 组 织 和 器 官 的 防 护 用 品 , 防 护 用 品 和 辅 助防 护 设 施 的 铅 当 量 应 不 低 于。 表 74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和 辅 助 防 护 设 施 配 备 要 求放 射 检 查 类 型 工 作 人 员 患 者 与 受 检 者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辅 助 防 护 设 施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辅 助 防 护 设 施介 入 放 射 学 操 作 铅 橡 胶 围 裙 、 铅 橡胶 颈 套 、 铅 橡 胶 帽子 、 铅 防 护 眼 镜 铅 悬 挂 防 护 屏 、 铅防 护 吊 帘 、 床 侧 防护 帘 、 床 侧 防 护 屏 铅 橡 胶 性 腺 防 护围 裙 ( 方 形 ) 或 方巾 、 铅 橡 胶 颈 套 、 16续 表 7 保 护 目 标 与 评 价 标 准选 配 、 铅 橡 胶 手 套 选 配 : 移 动 铅 防 护屏 风 铅 橡 胶 帽 子 、 阴 影屏 蔽 器 具注 : “ —” 表 示 不 需 要 求。 第 款 介 入 放 射 学 和 近 台 同 室 操 作 ( 非 普 通 荧 光 屏 透 视 ) 用 X 射 线 设 备 防 护 安全 操 作 要 介 入 放 射 学 用 X 射 线 设 备 应 具 有 可 准 确 记 录 受 检 者 受 照 剂 量 的 装 置 , 并 尽 可能 将 每 次 诊 疗 后 患 者 受 照 剂 量 记 录 在 病 历 中。 借 助 X 射 线 透 视 进 行 骨 科 整 复 、 取 异 物 等 诊 疗 活 动 时 , 不 应 连 续 曝 光 , 并 应尽 可 能 缩 短 累 计 曝 光 时 间。 除 存 在 临 床 不 可 接 受 的 情 况 外 , 图 像 采 集 时 工 作 人 员 应 尽 量 不 在 机 房 内 停 留。 ( 3) 《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要 求 》 ( G BZ982017)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基 本 健 康 要 求 和 不 该 从 事 放 射 工 作 的 指 征。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所 有 从 事 内 、 外 照 射 的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4)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身 心 健 康 的 基 本 原 则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在 正 常 、 异 常 或 紧 急 情 况 下 , 都 能 准 确 无 误 地 履 行 其 职 责 的 健康 条 件。 5)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健 康 要 人 体 外 形 正 常 , 不 影 响 正 常 操 作。 正 常 的 精 神 状 态 和 稳 定 的 情 绪 , 以 及 正 常 的 语 言 表 达 和 书 写 能 力 , 正 常 的 神 经系 统 功 能。 内 科 、 外 科 和 皮 肤 科 检 查 正 常 , 不 影 响 正 常 操 作。 正 常 的 听 觉 功 能。 正 常 的 视 力 、 矫 正 视 力 不 应 低 于 , 无 红 绿 色 盲。 正 常 的 造 血 功 能 , 血 细 胞 分 析 ( 静 脉 血 仪 器 检 测 ) 各 项 指 标 均 在 参 考 区 间 内 ( 见下 表 )。 表 75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血 细 胞 分 析 参 考 区 间性 别 血 红 蛋 白g/L 红 细 胞 数1012/L 白 细 胞 总 数109/L 血 小 板 数109/L17续 表 7 保 护 目 标 与 评 价 标 准男 120~175 ~ ~ 100~350女 110~150 ~ ~ 100~350高 原 地 区 应 参 考 当 地 参 考 区 甲 状 腺 功 能 正 常。 外 周 血 淋 巴 细 胞 染 色 体 畸 变 率 和 微 核 率 在 本 实 验 室 正 常 参 考 值 范 围。 6) 不 应 从 事 放 射 工 作 的 指 严 重 的 视 觉 和 ( 或 ) 听 力 障 碍 , 例 如 : 伴 有 明 显 视 力 障 碍 的 眼 晶 体 混 浊 或 高 度近 视 、 色 盲 、 立 体 感 消 失 、 耳 聋 等。 严 重 和 反 复 发 作 的 疾 病 , 使 之 丧 失 部 分 工 作 能 力 , 例 如 : 严 重 造 血 器 官 疾 病 、失 代 偿 功 能 的 慢 性 肺 部 疾 患 、 未 能 控 制 的 糖 尿 病 、 未 能 控 制 的 癫 痫 和 暴 露 部 位 的 严 重 皮肤 疾 病 等。 7) 放 射 工 作 的 适 任 性 评 放 射 工 作 的 适 任 性 评 价 中 授 权 的 医 疗 机 构 具 有 资 质 的 执 业 医 师 提 出 , 可 按GBZ235 执 行。 放 射 工 作 的 适 任 性 判 断 分 为 :( a) 可 以 从 事 放 射 工 作 ;( b) 可 继 续 原 放 射 工 作 ;( c) 暂 时 脱 离 放 射 工 作 ;( d) 在 一 定 限 制 条 件 下 可 从 事 放 射 工 作 , 例 如 : 不 可 从 事 需 采 取 呼 吸 防 护 措 施 的放 射 工 作 , 不 可 从 事 涉 及 非 密 封 源 操 作 的 放 射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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