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 (区、市 )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 使用的各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 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项法规及政策。 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 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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