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doc11-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本会的各区(市)县工作片 会应暂缓年度附记。 在暂缓年度附记期间项目经理不得从事相应职务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任职的物业管理项目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注销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在项目经理名册中除名: (一) 违背职业道德规范,不诚信,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 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三) 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六) 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七) 在一个记分年度被累计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八) 其他应予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经理被注销岗位资格证书的,自证书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三年后应当重新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办理执业注册后方能受聘担任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具备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积 累相当的职业经验,遵守并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本会建立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将项目经理(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7月 1日起施行。 附件二: 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张东伟律师编辑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项目经理违反《办法》的行为予以检查和记分。 第三条 检查记分采取累计 15分制。 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 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 15分、 5分、 3分、 2分、 1分五种形式。 第四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记录 15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doc11-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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