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试行doc-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示的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 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管理服务成本的,或者管理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要求被实质性裁减的,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作出响应的投标文 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主要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没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或投标人不是投标资格预审合格并确定的投标人; (二)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方案明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投标文件提出明显不切实际、不可实现的管理服务承诺目标; (五)投标文件附有超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使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顺序编制,或投标文件有重要实质内容遗漏、缺失; (七)投标文件未对招标项目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策划,明显存在文不对题、抄袭或敷衍应付;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 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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