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doc11-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五条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 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 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 1 个(户)业主 1 份表决票的方式。 表决票上应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字表决,其表决票的发放和回收应有表决人的签字。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1/2 以上通过。 业主大 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或签署。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 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 5 至 15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至 2 名,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 3 年,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配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协助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法律、法规或者 业主大会依照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doc11-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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