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人寿保险新两康修订说明报告22页ppt-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常 (原为 “ 因先天性疾病身故,根据 《 规范 》 有所调整 ” ) 本合同生效满两年且已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条款中多处有此内容的调整,下同) 12 (一)康宁定期保险( 2020修订版)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 保险费自动垫交 及合同效力中止 (对应于 原基本 条款第三条 ) 修改重点:新增 自动垫交 功能及 “ 借款及利息 ” 内容 “ ……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 后的余额足以 垫交 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13 (一)康宁定期保险( 2020修订版)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对应于 原基本 条款第四条 ) 修改重点:新增 “ 借款及利息 ” 内容 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 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新增 “ 借款及利息 ” 内容) 14 (一)康宁定期保险( 2020修订版)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对应于 原基本 条款第五条 ) 修改重点:新增 “ 被保险人 ” 故意 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故意隐瞒事实 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15 企业 企业企业企业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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