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 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2 页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可以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 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 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服务; (五) 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六)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七) 物业资料的管理; (八) 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及其收缴方式; (九)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 在业主、使用 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和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 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 ,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 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 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六) 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 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 (七) 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 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2 页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将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委托他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 (二) 移交全部物 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 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守则,并在出售时予以明示。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转让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守则、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三十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前期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 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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