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率条款doc-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职业或工种的变更导致续期保险费的调整,请您按调整后的保险费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 1)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犹豫期 ( 2)保险事故的通知 ( 3)保险金的给付 ( 4)宽限期 ( 5)保单贷款 (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合同内容变更 ( 10)联系方式变更 ( 11)争议处理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 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男 /女性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和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名称及定义 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 : (包括以下 40种,其中 125种为 2020年 4月 3日开始使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规范定义重大疾病, 2640种为我们新增的重大疾病。 以下所有疾病应由专科医生 [16]诊断。 ) 1.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原位癌; ( 2)相当于 Bi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 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2.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7];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8];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9]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持续性黄疸 ; ( 2)腹水; ( 3)肝性脑病; (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 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 永久不可逆 [20]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2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 险人在满 3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双耳失聪不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4.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眼球缺失或摘除; ( 2)矫正视力低于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满 3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双目失明不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5.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 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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