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doc14)-平安保险(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4 页 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4 页 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 1 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 “现金价值净额 ”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 “身故保险金 ”给付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项所称 “现金价值净额 ”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doc14)-平安保险(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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