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doc24)-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第 10 页 共 22 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被解聘的,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投标人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 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 3 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在现售 30 日前; (二)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1 页 共 22 页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 90 日前。 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 60 日内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 3。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当场宣布中标人,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2 页 共 22 页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服务事 项、质量和费用; (四)计费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 (五)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条件; (六)违约责任。 前款规定的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3 页 共 22 页 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分期办理已竣工验收备案 的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下列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一)物业(不含业主个人房屋)权属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订货合同、产品合格证书、销售凭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规划设计图及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前期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物业,以及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4 页 共 22 页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业主,不得买卖或者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 同。 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doc24)-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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