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常州市顺全机械有限公司新建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S,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外延1000 米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和二级保护区外外延 1000 米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 / 滆湖重要湿地 (武进区 )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S, 滆湖湖体水域 北到滆湖位于常州市西南,北到环湖大堤,东到环湖公路和20 世纪 70 年代以前建设的圩堤,西到 湟里河以北以孟津河西岸堤为界,湟里河以南与湖岸线平行,湖岸线向外约 500米为界,南到宜兴交界处 8 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由此可见,本项目选址与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相符。 (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相符性分析 ① 本项目与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根据《常州市年环境质量公报 (2018 年 )》,项目所在区域大气属于暂不达标,江苏省人民政府已下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 [2018]122 号】: “ 经过 3 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 ()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 2020 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VOCs排放总量均比 2015 年下降 20%以上; 46 微克 /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 2015 年下降 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 “ 十三五 ” 约束性目标。 ” 本项目主要使用电能,且生产工艺简单, 无废气产生, 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本项目的建 设符合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② 本项目与地面水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 , 京杭运河 的 各监测断面监测因子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 IV类水质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 邹 区 污水处理厂集 中处理,对地表水无直接影响。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③ 本项目与声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各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 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 类标准。 本项目噪声经过预测,各厂界昼、夜间噪声预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声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 (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资源,本项目所在地水资源丰富,项目运行中企业将采取有效的节电、节水措施,且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租用现有厂房, 9 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因此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相关要求。 (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分析 本项目符合现行国家产业、行业政策。 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9 版本 ),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因此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 与《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表 18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对照分析预判情况 要求 对照简析 本项目是否满足要求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本项目位于 常州市 钟楼区邹区镇 灯城路 5 号 ,不涉及港口或码头。 是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距离最近生态保护目标 新孟河 (钟楼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最近距离为 公里,不在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是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范围内。 是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 机械零部件 生产 ,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 经市政污 水管网 进 邹区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不 涉及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 是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 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 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范围内 是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本项目位于 常州市 钟楼区邹区镇 灯城路 5 号 ,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是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 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 化工项目。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距离长江干流约,不属于长江干支流 1公里范围内。 是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本项目为 机械零件 生产 ,不属于 是 10 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中限制及淘汰类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本项目 为机械零部件 生产 , 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是 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 )相符性 分析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 )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 )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 )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 )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 )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项目为 机械零部件 生产项目 ,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涉及含氮、磷以及重金属等污 11 染物产生和排放,且不处于太湖河道岸线内及两侧 1000 米范围内,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 条例》禁止建设项目。 1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修 )中规定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 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 )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 )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 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 )在水 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 )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 )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 )围湖造地; (八 )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 [2007]97 号文 )规定,禁止新上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 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必须通过老企业等量减排予以平衡,实施 “ 减一增一 ”。 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从事 机械 零部件 的生产,不属于该条例中禁止建设的企业和项目。 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 邹 区 污水处理厂处理 ,不涉及含氮、磷以及重金属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 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修 )和苏政发 [2007]97 号文的有关规定。 1与 “ 两减六治三提升 ” 相符性分析 “ 两减 ” 是指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 “ 六治 ” ,是指治理太湖及长江流域水环境、生活垃圾、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挥发性有机物和环境隐患。 “ 三提升 ” ,是指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和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12 对照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两减六治三提升 ”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本项目主要排放的污染物为废 水和噪声等。 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 邹 区 污水处理厂 处理后达标排放;噪声经合理布置、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可达标排放,本项目设备均使用电能,固废均合理处置,故本项目符合“ 两减六治三提升 ” 的相关要求。 1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 [2018]22号 )》、《江苏省打赢蓝 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二 )目标指标。 经过 3 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 ()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 2020 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VOCs 排放总量均比 2015 年下降 20%以上; 浓度控制在 46 微克 /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 比率比 2015 年下降 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 “ 十三五 ” 约束性目标。 (三 )优化产业布局。 2018 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 “ 三线一单 ”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 )。 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各市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其中化工、钢铁和煤电项目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 在全省选择 5- 6 个园区,开展环境政策和制度集成改革试点,放大政策扶持和改革集成效 应。 (六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 2020 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全省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VOCs 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推进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钢铁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020 年6 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 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烟羽水汽回收脱白工程。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2018 年底前,全省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钢铁炼焦、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任务。 13 (十二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调整优化开发 布局,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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