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集团研究总部保险20xx年4月刊(doc80)-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59 【永明金融与 】 ............................ 60 【美俄勒冈州保险监管机构设消费者免费投诉电话】 ............................... 60 【美国三家保险公司为专业车船收藏家提供财险和意外险】 ..................... 60 【 AIG 旗下财险和意外险分公司为小企业提供超额意外责任保险】 .......... 61 【美国安达专设为并购活动提供保险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部门】 .......... 62 【英杰华保险公司在俄罗斯建立直销网络】 ............................................. 62 【英杰华部署免签名在线保险平台】 ........................................................ 63 〖分析评论〗 ...................................................................................................... 64 【吴定富:保险业下一步】 ...................................................................... 64 【保险资金拓展运用与金融市场发展】 .................................................... 67 【新型农保试点存在三大问题】 ............................................................... 71 【如何将农村保险“鸡肋”变“蛋糕”】 ................................................. 72 【保险品牌:保险价值提升的源动力】 .................................................... 74 【中国保险业人力资源现状与对策】 ........................................................ 76 1 保 险 战略性分析 【新型农村养老险应强化筹资创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是一个制度体系或制度“束”,其中,融资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该制度能持续运行的基础。 《国际金融报》认为:我们所期望的“新型”农村要老保险的融资机制,具有如下创 新性特征: 首先,资金来源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 “基础账户”、“机动账户”和“调整账户”等三大账户的设置,为国家、个人和集体三个层面的经济主体共同筹资提供了基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政府对“基础账户”总额的一半实施“兜底”,这可以保证制度的建立和初步运行。 “调整账户”则要充分体现不同区域、不同级别政府、不同个体收入分配的差异和调和。 这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兜底”机制创新。 其次,融资机制既要体现个人交款能力的差异,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刺激个人交款的积极性。 基本账户中的另一半由政府和个人配套完成, 即个人交纳,则政府予以一定倍数的配套。 当该账户充实完毕,则个人可以进入“机动账户”,如果“基本账户”没有充实,则必须先进行“基本账户”的充实。 而为“机动账户”者赋予贷款权能的装置显然也是对个人尽力参保行为的激励。 这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激励”机制创新。 再次,账户自身的跨期融资功能,既能作为制度运行初期的筹资来源之一,也可以使个人养老资源效用最大化。 可以尝试以政府担保为前提,以养老保险账户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方法,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自主融资功能。 从理论说,在农保制度永续存在的前提下 ,随着养老制度运行的成熟和稳定,基金运作能力将会不断得到提高,只要能如期交纳养老费,养老基金就会有恒稳增值的现金流。 借鉴结构融资的精髓,凡是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有可能以未来现金流为担保,发行受益券,现期获得资金。 这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激励”机制创新。 最后,从宏观和长远来看,还应从制度转换中不同群体的收益成本差异来考虑利益补偿机制,这也应当是筹资机制的内容之一。 如果将制度转换中的人群抽象为 “老人”、“新老过渡人”和“新人” (甚至包括某一时点尚未出生的“未来人” )等三类人,就会存在年龄排 序与受损程度成正向关系,而与受益程度成反向相关关系。 那么,越接近“老人”,就应得到越多的补偿;越接近“新人”就越应拿出更多的补偿额。 这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激励”机制。 这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补偿机制创新。 返回目录 2 保 险 环境信息 〖政策动态〗 【保险公司要重点防范四大风险】 日前,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试行 )》 (下称《指引》 ),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 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指引》指出,风险控制包括明确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制定风险解决方案和方案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同时,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可以选择风险规避、降低、转移或者自留等风险管理工具,确保把风险控制在风险限额以内。 第一财经日报 2020/04/19 返回目录 【保监会今年重点推债权投资计划】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曾于瑾近日在“中国首届轨道交通投融资国际峰会”上表示,在基础设施投资 领域,保监会正在试点“债权投资计划”,并逐步使这部分投资比例达到企业债券投资比例。 今年将重点推出债权投资计划,并有选择地试点股权投资计划。 一大批中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债权的方式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 目前,京沪高铁项目已运用了这种方式,总额 100 亿元的“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已发行。 开泰铁路债权计划是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后首个正式签约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曾于瑾表示,保监会还将陆续推出一些债权投资计划的试点,上海目前有个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或将成为投资目标,现在正在谈判当中。 此外, 保监会正在有选择地试点股权投资计划。 曾于瑾说:“不久后,大家将看到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的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当然其规模还比较小;其他如借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投资基础设施的方案,也在研究中”。 他透露,保监会正在谈判保险公司投资京沪高速铁路项目股权事宜,且进展比较顺利。 中国证券报 2020/04/18 返回目录 【保险公司将获准投资可分离债】 据悉,监管层即将批准保险公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保险机构将可以参与一级申购、二级市场买卖债券或卖出权证,但暂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 权证。 权威人士透露,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所派发的股票权证,具有股票投资资格的,可以行使股票配售权利,所持股票纳入股票投资比例,但保险公司仍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权证;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需纳入公司债的投资比例;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3 保 险 应按照“评级指引”要求,全面评估发行主体和债券风险。 这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来说将是一个重大利好,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一个新的投资品种,并且借此进入权证市场,获得较高收益;另一方面,将有效提高保险公司产品的收益率,提升其产品的竞争能力。 据悉,在刚刚挂牌上市的武钢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中签公告 中就有很多保险公司的身影,但都是保险公司代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与保险资金还是有显著不同。 不过,也有券商人士担忧,保险公司的大量参与将大大降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中签率,影响其资金的收益率。 刚刚挂牌上市的武钢分离交易可转债,其网上发售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仅为 %、%。 不过市场人士认为,保险公司的参与将有效提高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流动性。 证券时报 2020/04/19 返回目录 【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将行审批制】 保监会日前就《人身保 险产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须报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必须申报保监会审批。 文件明确了人身保险产品的审批、备案、变更及停售管理等规则,并规定,保监会可以对审批产品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同时,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针对的保险产品主要是目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人身保 险产品的,应当在不迟于产品停售后 10 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停售原因、停售地区、善后措施等。 同时,保险公司备案后的人身保险产品一年内无保费收入的,视同停售产品,应在备案一年后向保监会进行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新规正式发布后,保监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废止。 中国证券报 2020/04/16 返回目录 【保监会重拳砸向车险“贴费”】 保险公司想从中介机构获得车险业务,又碍于监管部门对“提点”上限的要求,如何能够在和同业之间的竞争中将业务收入囊中,“贴费”成为了一个灰色“途径”。 知情人士透露,“保监会最近已经就如何管理车险综合费用下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所提及的问题也非常具体,看来保监会已发现现在不给这类问题施加监管压力,那么将来整个车险行业的发展都不会太健康。 ”将车险费用率控制在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范围内,这是保监会要求的重点。 上述人士透露,在这 份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按照各个公司开业时间的不同,对商业车险综合费用率划定了不同的比例,例如,开业不到三年的财产险公司,商业车险综合费用率和交强 4 保 险 险综合费用率分别不得超过当期保费收入的 38%和 29%,开业三年以上的财产险公司,以上两个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当期保费收入的 35%和 26%。 保监会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各家公司应当明确区别董事会、经营层、相关专门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在车险费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以防止出现违法和违规行为。 宣传、招待、会议等内容的支出是费用管理的重点,也是薄弱点。 据了解,保监会计划要求各 家公司制定专门的管理标准,不得仅仅通过“费用包干”的模式进行综合费用管理,而“费用包干”这一模式被保监会认定为是“简单粗放”的。 另外,监管部门还要求,各公司对直接业务,严禁通过个人代理人或中介机构套取手续费;对于代理业务,严禁以“贴费”方式支付手续费。 第一财经日报 2020/04/16 返回目录 【保监会为保险公司独董立新规】 为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新审查独立董事任职 条件,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应于 6 月 6 日前在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补充公开声明,并将声明报保监会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2020年初,保监会出台了旨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试行 )》,其中明确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 2 名独董。 《办法》就是该框架文件的一个配套实施细则。 《办法》主要从程序性上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和保障,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如规定总资产超过50 亿元的 保险公司,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 4 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董。 《办法》强调独董的“独立性”,排斥影响独立判断的人担任独董,比如包括“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保险公司前 10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从整个《办法》内容上看,与中国证监会在 2020 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一致,很多实质性的条款都很相似。 因此,可以说,保险股份公司 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已经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基本接轨。 上海证券报 2020/04/18 返回目录 【吴定富:将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新试点】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表示,下一步将适当放开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今年会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新试点。 继续支持保险资金投资优质银行股权,同时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目前保险资金大部分投资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上,股市投资很有限,但对股市影响比较大。 ”他说,保险资金目前入市比例不大,不超过 5%,下一步会适 当放开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但时间不会太快,要以风险防范和管理为前提。 他透露,今年会在条件比较好的 5 保 险 基础行业择机进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新试点。 但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操作复杂,保险业对这个领域的投资专业经验不足,因此要坚持制度先行,稳步推进。 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京沪高速铁路项目的首期 100 亿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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