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doc)-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二十条 城市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 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 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 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 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 5 页 共 9 页 此资料来自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 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二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 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的抢险预案,抢险队伍必须实行每日 24 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 燃气用户必须严格 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第二十九条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 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动 用明火、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堆放物品的,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施工。 需动用明火作业的 ,须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总重 10 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 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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