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暂时调离有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 (册 ),进行血压 ,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 对接触铅、汞的孕妇 ,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孕期保健和营 养指导。 ,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 ,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妊娠满 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妊娠 7 个月以上 (含 7 个月 )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妊娠满 7 个月后 ,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 1988 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 9 号 )和 1988 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 1988〕 2 号 )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42 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应允许有。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