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员工意外保障计划书(doc15)-太平人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 、检查费 (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于 100 元以上的医药、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 80%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 2020 元 时,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 2020 元 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方案二: 一、投保险种: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险伤害保险》 《附加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 二、 保险期限 :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 ,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 (或约定起保日 )零时起 ,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提前 竣工 ,.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 ,需书面通知保 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 7 三、 保险方案 : 单位:元 投保险种 保 障 内 容 保险金额 年缴保费 疾病身故 因突发疾病而导致的死亡 100000 按 工程面积 3000 ㎡计算: 4110 元 按工程造价 300 万元计算: 3420 元 意外伤害 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 100000 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残疾 100000 意外医疗 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 10000 四、 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 身 故保险金 10 万元。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最高给付 残疾保险金 10 万元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因 公外出期间或前往建筑工地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 保险金额 10 万元 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医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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