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doc)-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试生 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 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或区、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 领导小组由工业 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二)职工代表;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 济补偿金等费用;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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