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doc57)-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原持股数、增配比例、增配股数、合计持股数等)、股份转让记录(股份转让日期、原持股数、转让股数、实持股数等);其他应注意事项及说明。 至于股东名册,每个股东都要签名,并附身份证明,以供股东随时查阅。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国企改制的程序 12.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职工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民主选举,选举出股东代表,也可以按照股金金额产生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产生后,即可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修改、通过企业章程以及 《 股权证管理办法 》 等重要文件,并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 上述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选举等,最后都需要形成书面的决议。 其中企业的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国企改制的程序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 企业的类型;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 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 股份取得的条件和程序;  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任职期限以及职权; 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法; 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国企改制的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 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记录 董事会费用 修改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国企改制的程序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的主要内容: 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 议题拟定 议事程序 会议纪要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对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国企改制的程序 12.工商、税务登记 企业根据有关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向工商管理机关递交所需文件和材料,申请企业登记。 注册登记主要需要以下材料: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改制的批文;企业章程、企业股权证明管理办法;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验资报告、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企业经营场地证明(场所位置、使用权证明、使用年限、租赁协议等);工商管理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改制方案的设计 改制方案的内容 一 . 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简况,包括: ( 1)企业名称; ( 2)企业住所; ( 3)法定代表人; ( 4)经营范围; ( 5)注册资金; ( 6)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 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 : 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 职工情况 : 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改制方案的设计 二 . 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 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 可行性 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改制方案的设计 三 . 企业重组方案 业务重组方案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 人员重组方案 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  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印发的 《 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 》 (劳部发 [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每工作满一年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 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 变更劳动合同关系 ,及时续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改制方案的设计 资产重组方案 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 , 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 , 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 、 处置 , 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 、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 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 , 包括坏帐损失 、 存货损失 、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 、 担保损失 、 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 、 期货 、 外汇交易损失等 , 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 改制方案的设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 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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