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保险外企有限公司员工沟通会讲解报告30页-中国人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受保人康复治疗(功能性)行为; • 受保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 受保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 受保人患艾滋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 受保人在非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 • 受保人未经同意的转院治疗; • 受保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 受保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无病症单纯开药的医疗费用。 • 由其他人代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以上仅为部分示例 ,具体请参照员工保险福利手册。 18 附加综合医疗保险 指定医院 已参加社保且就诊时持医保卡的员工可以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为准; 尚未参加社保的员工以及连带以我司所提供的指定医院为准; 综合性疾病应在综合性医院治疗 , 专科疾病可在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 19 附加综合医疗保险 指定医院 各医院的外宾病区 、 特诊病区 、 特诊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发生的费用 , 持医保卡就诊 , 我司不能给予赔偿。 凡不在上述指定医院就诊者 , 本公司不予赔偿 急诊可在任一间公立医院治疗 20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指定医院 被保险人 出差或休假期间 患病 , 应在本公司的指定医院就诊;若当地没有本公司提供的指定医院,可在 当地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21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指定医院 除指定医院清单外的医院不属于指定医院外,以下医院也不在指定医院范围内 —— 挂靠医院且不属医院编制内的(如:挂靠复兴医院的爱眼治疗中心)。 —— 没有隶属关系的合作医疗机构(如:便民药房) —— 未列入指定医院清单的行业医院(如:交通医院、邮电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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