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30)-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 制工作。 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 Ⅰ 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 防守 ,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此资料来自企业 Ⅱ 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 Ⅱ 级响应 (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 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 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II 级响应行动 (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 汛抗旱工作指导,在 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 24 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 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此资料来自企业 (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 、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 相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Ⅲ 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 Ⅲ 级响应 (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 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 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此资料来自企业 (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Ⅲ 级响应行动 (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 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国家防总办公室在 24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 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Ⅳ 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 Ⅳ 级响应 (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 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此资料来自企业 (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Ⅳ 级响应行动 ( 1)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此资料来自企业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 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国家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续报。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抢险救 灾 此资料来自企业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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