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过本病或周边地区流行本病的动物进行采样监测,按规定做好样品的记录、保存、送检。 第十条 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理学检查、病原分离或免疫学检测等,已有国家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没有技术规范的由农业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测报中心(站)及技术支撑单位的任务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病原学确诊并负责对本省(区、市)内原种畜禽场、扩繁种畜禽场疫病的监测; 县级测报 (监测)站负责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在全国开展重点疫病的抽检和疫情的复核; 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研究; 相关国家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有关疫情监测技术的研究与服务,协助解决监测中发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测报中心(站)应承担上级单位临时下达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报告 第十三条 各测报中心(站)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汇总,根据《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 属于快报的,应于 24 小时内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同时抄报国 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有特殊规定的疫病,按特殊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每月 5 日前,各级测报中心(站)应将上月疫情汇总并逐级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各测报中心(站)每年 1 月 15 日前和 7 月 15 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和半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附磁盘)汇总并逐级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将疫情报告分析、汇总后分别于 1月 30 日前和 7 月 30 日前报告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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