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培训之保险福利纳税处理规定讲解课件(45页)-保险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于贯彻实施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20] 39号) 22 根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 2020] 105号),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 关于印发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 的通知 》 (京劳社养发[ 2020] 98号)进行企业年金试点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单位,单位缴费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4%以外的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福利费发生赤字。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20] 39号) 23 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 《 通知 》 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0]9号) ——企业所得税 ◆ 企业补充保险税收规定 24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 《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 [1998]44号 )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5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 企业会计制度 》 需要明确的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20]45号 ) ——企业所得税 26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主要针对除上述有特别规定的补充养老、医疗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 C.《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 [2020]84号 ) ——企业所得税 27 w 28 w 29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财税 [2020]94号 ——个人所得税 30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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