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工业驻外机构管理手册-业务操作手册-3(doc29)-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 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驻外公司 负责人 或 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 驻外公司负责 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 集团财务部 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四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 会计凭证、会计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户余额 要与银行对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户余额要与总有关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五条 驻外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 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 公司 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簿,不得自行另立新,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驻外公司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嘉陵驻外机构管理手册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 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 公司负责 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驻外公司 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 集团财务部 确定。 驻外公司 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 会计档案保管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 年 2 记帐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 年 二 会计帐簿类 4 总账 15 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 年 6 日记账 15 年 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25 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5 年 8 辅助帐簿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 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 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二、 会计核算 (一)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 驻外公司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 驻外公司 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 驻外公司 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 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嘉陵驻外机构管理手册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本位币。 第三十六条 各 驻外公司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以及集团财务部、销售分公司的规定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各 驻外公司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驻外公司向集团财务部、销售分公司报送的会计附表格式由集团财务部和销售分公司统一规定。 第四十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 驻外公司 ,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 驻外公司 的会计凭证、会计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 驻外公司 ,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 填制会计凭 证 第四十二条 各 驻外公司 办理本规范第三十 二 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 人员。 第四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 公司负责 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 公司 公章。 3.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 ,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 “ 作废 ” 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以及相关人员签字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 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四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 账 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 账 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四十六条 记 帐 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 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 账 人员、会计公司负责嘉陵驻外机构管理手册 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2. 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 记帐凭证上。 4. 除结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5. 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 “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 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 “ 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 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6. 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 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四十七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 币种 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 币 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 “00” ,或者符号 “ —— ”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 “0” ,不得用符号 “ —— ” 代替。 3.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 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 “ 元 ”或者 “ 角 ” 字之后应当写 “ 整 ” 字或者 “ 正 ” 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 整 ” 或者 “ 正 ” 字。 4.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 “0” 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 “ 零 ” 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 “0” 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 “ 零 ”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 “0”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 、元位也是 “0” 但角位不是 “0” 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 “ 零 ” 字,也可以不写 “ 零 ” 字。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 驻外公司 ,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公司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嘉陵驻外机构管理手册 第四十九条 各 驻外公司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 公司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 会计凭证登记 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 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 “ 附件另订 ” 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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