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10)-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物业管理业务。 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申办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经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市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非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业人员上岗执业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行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 护和管理; (二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 )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四 )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五 )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洁服务与管理; (六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七 )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 (八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 )与物业相关的竣工图纸、住用户档案等资料的管理; (十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项目的配套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制定相应的甲、乙、丙 3 个服务等级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费; (三 )物业公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的水费、电费等; (四 )卫生保洁服务费; (五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费; (六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七 )法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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