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ppt31)-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 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在工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应用 , 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这使得商业秘密区别于一般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理论 • 案例:1994年 , 强统公司与粮丰公司 ( 张家港市 )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 内容是强公司提供图纸 、 模具 ,粮公司为其生产摩托车车锁内的锁杆 、 锁管 , 由于粮公司生产的锁杆 、 锁管未达到要求 , 被强公司退货。 退货后 , 粮公司未经强公司同意 , 将退货的零件装配成车锁卖到市场。 96年强公司发现后向工商局申诉 ,理由:粮公司擅自利用图纸 、 模具生产出锁杆 、 锁管 ,在市场销售 , 侵犯了商业秘密。 粮公司认为图纸和模具未采用保密措施 , 且双方未就图纸 、 模具签订保密协议 , 另外锁的主要部件锁芯是自行生产。 工商局查明强公司与香港公司合资 , 图纸 、 模具由香港公司提供 , 95年在外贸协作厂商会议上 , 强公司曾强调保密 , 并给每个与会者发了一份保密合同 , 规定产品由买方所有 , “ 卖方代为生产 , 不得销售 ”。 但粮丰公司没有签字。 • 在审判中有三种意见: • A原告想与被告签订保密协议 推出 有秘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 • B原告想与被告签订保密协议 , 但是被告没有签字 因此推出 未采取保密措施 , 无秘密性 C被告认为锁杆 、 锁管不具有新颖性 • 由此引发了两个问题: ( 1 ) 如何理解采取保密措施。 ( 2 )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包括两层含义:新颖性和秘密性 • 新颖性 , 这是区别商业秘密与公有技术 ( 领域 ) 、公知技术的关键。 任何人都不能将公知领域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 秘密性 , 是相对秘密性 , 不为公众所知。 商业秘密不是说除所有权人之外 , 在国际 、 国内绝无人知道 , 而是指没有在本行业内为人所知 , 也即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有人所知道。 从消极角度来说 ,商业秘密不能为不负义务的人所得知 , 因为绝对的秘密没有可行性。 • ( 二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P172 • 根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 10条的规定 ,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形: • 以盗窃 、 利诱 、 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 、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 、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此外 ,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 , 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六、舍本销售行为 第十一条 • ( 一 ) 舍本销售 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 舍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 舍本销售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 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 • 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 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 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成本是指该企业在产品生产 、 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发生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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