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doc)-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 ,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 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4 页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 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4 页 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 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 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 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 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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