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doc12)-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 3 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 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2 页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一)医疗事 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 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 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涌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 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2 页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 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 2 人。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7 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 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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