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doc57)-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 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 的幅度(速率)要求。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七十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车 第七十一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 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 ,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 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 年 12 月 16 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 下。 第八十七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 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 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 用火证 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 24 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 144 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 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 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 30 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 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第一百零五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 30 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 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体积比。 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 4%,其浓度应小于 %。 第一百零七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 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 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 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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