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10-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 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4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外贸化学危险物品 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 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 第二十五条 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 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 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 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 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 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 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第三十一条 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化学危 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第三十三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 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 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二)对 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 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5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 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 (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 (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 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 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 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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