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doc12)-日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条 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 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 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设备密闭化。 第二十六条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当光滑,便于清洁和消毒。 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当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二十七条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当妥为保存,保存期应当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均应当有固定包装和明确标识,储存在专门 库房或者柜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厂区内应当定期或者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第三十条 生产区厕所设在车间外侧,必须为水冲式,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四章 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 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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