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主要单据(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的缮制(ppt88)-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细节条款或特殊条款  常见的细节内容有  信用证号或合同号  形式发票号、订单号  海关税则号、银行注册号、外汇批准号  进口许可证号  加注厂商或生产厂商的名称和地址  对证中规定应批注的细节内容,受益人应据实加注在发票货物描述下面  常见的特殊条款  有些来证要求注明产地,并附价值声明 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and that the value in real, authentic and in conformity with our records.  有些来证要求证明发票所列货物、单价等是真实、正确的,且是唯一的发票 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in all respects correct and true both regarding to the prices an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tated there in , and only one issued by us for the good.  有的来证要求出口商声明货物中不含以色列原料,货物或集包装上不带以色列的六角星标记  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可在发票上加注 “ 发展中国家申明 ” 条款,声明进口商品系发展中国家本国产品,作为取得普惠制的依据。 (十二)签章( Signature)  发票必须由出票人正式签章后方能生效。 签章内容包括受益人的签字和公司图章,所有图章必须与其它单据相同。  根据 UCP500号的规定,如 L/C无特殊要求,发票无需签字,但须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 公司的签章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证实机构的签章一般在发票的左下角 (十三)发票的份数  发票一般无正副本之分,来证要求几份,制单时应按要求多准备一份,供议付结汇时使用  若来证将发票分成正副本,则所有正本发票上盖上 “ Original”,所有副本上盖上 “ COPY”字样,若是电脑制单,直接在发票上打出。 (十四)其他  E. amp。 .—— 有错当查 三、运输单据 —— 海运提单 (一)提单正面必须印明承运人全名,最好还表明承运人的完整身份  如: COSCO CARRIER: 表明承运人的身份 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P) CO. 承运人全名(必不可少) (二)提单的名称 (三)提单上必须有承运人本人或其代理(代表)的签章 ( SIGNED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必须表示 “ 承运人 ”或 “ 代理人 ” 的身份。  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 假如使用代签提单,要防止不法分子的诈骗 .  承运人签署的提单  提单上部为: COSCO  提单签字处: COSCO (签字) AS CARRIER或 THE CARRIER  代理人签字的提单  提单上部为: COSCO  提单签字处: ABC SHIPPING COMPANY (签字) 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COSCO 或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COSCO AS CARRIER(或 THE CARRIER)  船长签字的提单  提单上部为: COSCO  提单签字处: 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 (签字) AS MASTER 或 THE MASTER  代理人签字的提单  提单上部为: COSCO  提单签字处: ABC SHIPPING COMPANY (签字) 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XXX OF THE CARRIER COSCO 或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XXX AS MASTER OF COSCO AS CARRIER(或 THE CARRIER) (四)托运人( Shipper)  又叫发货人。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  《 UCP500 》 第 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五)收货人( Consignee)  托收结算方式,根据合同,收货人一天填写“ To order”或者 “ 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一般不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因为 URC522第十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运不应直接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式抬头。  信用证结算方式, “ 收货人 ” 栏目的制作方法主要有:  记名式:在收货人栏内填写某人或某企业的具体名称;  不记名式:在本栏留空或仅填入: “ TO Bearer”  指示式:可分为 “ 记名指示 ” 和 “ 不记名指示 ”  记名指示式:如 TO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OF XXX BANK; TO ORDER OF ABC COMPANY LTD。  不记名指示式:即在收货人一栏填写 “ To order”,然后在提单背面由发货人签字盖章进行背书,以示转让物权。 (六)被通知方( Notify Party)  托收结算方式下,一般可将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如果信用证没有另有规定,这一栏也可以不填。 但如果确实需要货主提货通知,为不违背单证一致的原则,可在正本提单上留空不填,在副本提单上填写实际被通知人,正本提单交银行议付,副本提单。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