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手册(doc29)-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 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 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19.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 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补助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可以选择 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 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 保障部《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 [2020]18号 )规定,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 1 至 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 至 4 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6.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 ( 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 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8.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 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 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6 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2 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0 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6 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4 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3 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 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 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 10 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9.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1994]503 号)等规定:( 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 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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