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管理办法(doc11)-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费、押瓶费、中药 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规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 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 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 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 有条件的定点 医院可设置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条 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 转诊制度。 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 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 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 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 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 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 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三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 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 对违反 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 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第五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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