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机动车保险理赔典型问题及赔款理算指引(doc)-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多不能超过强制险相应的赔偿分项限额,并应在赔偿后保留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二、机动车保险理赔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强制保险出台后,车险理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强制保险优先赔偿的原则。 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交通事故损失应优先在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即使事故车辆没有投保强制保险,也应该按照该车投保强制保险的情况,拟算扣减强制险应付的赔款,剩余部分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 (二)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理赔的原则。 依照法律和合同理赔,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依约确定理赔的项目和内容。 机动车保险的理赔将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不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 对属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全部 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 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比法律规定范围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标 9 准,人伤案件的医疗费用将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规范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人伤伤残核定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准则等标准进行。 三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时限和要求。 强制险实施后,对于保险理赔、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国家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保险理赔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根据损失情况分项理赔的原则。 机动车辆保险的理算,应该按照保险事故 的损失情况和投保险种情况,在对应险种范围内,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等险种项下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费用、医疗费用分别对应理算,避免项目的交叉、重复和缺漏。 (四)公平合理均衡利益的原则。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要兼顾保险人与保险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受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多重利益关系,特别是同一事故的不同承保公司之间,同一事故的多个受害人之间,要特别注意保持理赔上的利益均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计付赔款,避免赔偿不均衡,引发其他事故。 三、 机动车强制保险典型案件赔款理算 10 (一)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下的理算 确定责任比例情况下的理算 确定了责任比例的,按照各项损失分别对应的责任限额进行理算,不再考虑具体的责任比例。 例 2: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 70%责任,车损 3000元,乙车承担 30 责任,车损 2500 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 2500 元 2020 元,故赔款 =2020元。 乙车赔偿: 3000 元 2020 元,故赔款 =2020元。 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 1000 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 500 元,纳入商业保险对 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不确定责任比例时的理算 处理事故时,未确定责任比例,或者仅确定强制保险之外的责任比例的,按照普通责任限额进行理算。 例 3: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 3000 元,乙车损失5000 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损失 5000 元 限额 2020 元,赔偿 2020 元。 乙车赔偿:损失 3000 元 限额 2020 元,赔偿 2020 元。 无责任情况下的理算 11 处理事故时,已确定一方无责任的,则无责方承保公司按无责任限额赔偿。 例 4: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 3000 元,乙车 损失5000 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 100%责任,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损失 5000 元 无责任限额 1000 元,赔偿1000 元。 乙车赔偿:损失 3000 元 限额 2020 元,赔偿 2020 元。 (二)不同损失种类中的理算 财产损失理算。 财产损失区分受害人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在强制险中,受害人车辆损失应在其他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再行赔偿。 例 5:甲、乙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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